会员管理

 亚洲金融与发展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亚洲金融与发展(以下简称“协会”)会员的自律管理,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员享有《章程》规定的会员权利,履行《章程》规定的会员义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协会会员。

  第二章 资格与条件

  第四条  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五条  拥护协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协会:

  (一)符合《章程》规定的基本条件;

  (二)遵守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及协会的自律公约。

  第六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单位,除符合第五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近三年(成立不足三年自成立日起算)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事件;

  (二)从事金融业务的企事业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经营互联网金融业务的网络平台在电信主管部门备案;

  2.在经营期间未出现过重大经营事故或重大违约事件;

  3.股东和管理层无不良记录且具备一定的金融知识和从业经验。

  第七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个人,除符合第五条规定外,应当由至少两家常务理事单位书面推荐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金融理论研究并有较高学术水平的专家学者;

  (二)关心与支持金融发展的各界知名人士;

  (三)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入会与退会

  第八条  申请入会的单位或个人,提交入会申请后审核通过可在网站进行查询。

  第九条  申请入会的单位进行登记注册时,应提交以下申请文件:

  (一)按协会要求填写的《申请书》;

  (二)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三)经营业务许可证或其他法定资格文件复印件;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五)法定代表人有关身份的证件复印件;

  (六)法定代表人简历;

  (七)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  申请入会的个人进行登记注册时,应提交以下申请文件:

  (一)按协会要求填写的《申请书》;

  (二)个人有关身份的证件复印件;

  (三)个人简历;

  (四)书面推荐函;

  (五)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条  协会秘书处的常设机构收到按照前条规定所提交的文件并核实无误后,提交理事会或其授权机构决定。

  第十二条  单位会员设会员代表一名,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高级管理人员担任,代表本单位履行职责。担任理事、监事的单位会员设定会员代表,应经常务理事会确认,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授权机构履行确认手续。

  单位会员更换会员代表,应向协会提出更换申请和继任人选。担任理事、监事的单位会员更换会员代表,继任会员代表继任该会员在协会的职务,应经常务理事会确认,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授权机构履行确认手续。

  第十三条  理事单位的会员代表发生不适宜担任该会员在协会职务的情形时,由协会秘书处提请常务理事会责成该理事单位限期更换会员代表。监事单位的会员代表发生不适宜担任该会员在协会职务的情形时,由协会秘书处提请常务理事会责成该监事单位限期更换会员代表。

  第十四条  单位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会员资格变动情况:

  (一)会员吸收合并其他会员的,吸收会员资格继续存在,被吸收会员资格终止;

  (二)会员进行新设合并的,合并前各会员资格终止,合并后新设机构需要重新申请会员资格;

  (三)会员进行派生分立的,原会员资格继续存在,派生出的新设机构需要重新申请会员资格;

  (四)会员进行新设分立的,原会员资格终止,各新设机构需要重新申请会员资格。

  第十五条  会员出现以下情形时,其会员资格相应终止,其在协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一)发生《章程》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拒绝履行会员义务,理事会决定终止其会员资格的;

  (三)被取消会员资格;

  (四)会员年度资格审核未通过。

  第十六条  协会通过网站和公开媒体公告会员资格的取得、变更和终止信息。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  单位会员出现下列情形时,应自发生该情形之日起一个月内函告协会并报送有关信息: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住所或者营业场所;

  (三)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四)变更注册资本;

  (五)变更经营范围;

  (六)变更与协会的联系方式;

  (七)受到国家有关机关或相关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或处罚;

  (八)协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单位会员应指定专人担任协会联络员,负责与协会日常沟通与联系。单位会员变更联络员时应及时通知协会。

  第五章 奖励与惩戒

  第十九条  协会对会员的自律管理,坚持表彰奖励、批评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十条  会员为协会的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协会可视情形给予下列奖励:

  (一)书面表扬、通报表扬及其他形式的公开表彰;

  (二)作为协会评比活动的参考依据;

  (三)其他形式的奖励。

  协会给予会员奖励的,由协会秘书处的常设机构提出建议,报常务理事会或其授权机构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章程》或协会相关自律规则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经查证属实的,依据《章程》和自律惩戒有关规定做出惩戒决定。会员对惩戒决定不服的,可以按自律惩戒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二十二条  协会建立会员诚信记录档案制度,受到协会奖励和处分的,记入诚信档案。

  第二十五条  协会与其他相关行业协会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通报相关金融行业会员的奖励及处分等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经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  协会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协会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协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