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洲金融与发展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是由从事金融业务和相关科技、信息、咨询等服务的市场主体及相关领域的从业人员、专家学者自愿结成的公益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本会英文名称为Asian Finance and Development Association,英文缩写AFDA。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中国及亚洲。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对金融行业进行自律规范;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持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正当竞争秩序,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会接受金融主管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和政府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设在香港与广东。
第六条 本会的网址:http://www.asianfda.com/。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对行业和会员开展金融监管政策宣传解读,督促会员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方针和监管规定,诚信稳慎经营,落实社会责任。
(二)制定行业自律公约、团体标准和职业道德规范等,通过自律调查、自律检查等方式监督实施,对违反本会章程、自律公约的会员开展自律惩戒。
(三)建立健全统计分析、风险监测、产品登记和信息披露、信息共享等金融行业基础设施,组织行业机构报送业务数据和信息,汇总分析并定期发布。
(四)组织行业和会员开展业务研究和交流;对从业人员开展职业教育、业务培训和职业技能水平评价;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
(五)在金融管理部门指导下,对金融创新业务、金融科技创新应用开展评估,代表行业参与制定相关金融监管制度。
(六)指导会员有序推进数字化转型,合规应用金融科技手段,强化网络安全和数据保护措施。
(七)在金融管理部门指导下,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处理和权益保护机制,面向社会公众开展宣传教育,普及金融知识。
(八)代表金融行业参与国际交往,加强国际交流合作。
(九)政府部门委托开展的其他工作;按照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政府部门的政策指引和监管要求,依法开展的其他工作。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在金融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经批准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
2.经批准设立的清算机构;
3.取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的支付机构;
4.从事金融业务的企事业单位、互联网金融研究机构及相关专业人士;
5.经相关机构批准,注册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组织;
6.符合本会要求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提交本会要求的有关证明材料;
(三)由理事会或其授权机构讨论通过;
(四)本会理事会或其授权机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并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并接受本会对其合法权益的保护和支持;
(三)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参与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
(六)要求本会为其保守商业秘密;
(七)退会自由;
(八)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制定的行业自律公约,认真履行本会各项决议,支持本会工作;
(二)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任务,提供本会履行职责所需的资料和信息;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及声誉;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并提供有关材料;
(六)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会员对上述处分有异议的,可以在10日内向理事会提出申诉。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
第十五条 会员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七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及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 党组织
第十八条 本会党委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作用,坚持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本会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本会党委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加强本会党的政治建设,坚持和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教育引导全体党员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深入学习和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宣传党的理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监督、保证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在本会贯彻落实;
(三)研究讨论本会重大事项,支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监事会依法行使职权;
(四)加强对本会选人用人的领导和把关,抓好本会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人才队伍建设;
(五)履行本会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六)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
(七)领导本会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统一战线工作,领导本会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决定本会的发展方针及规划;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审议决定本会的名称变更、解散和清算等有关终止事项;
(八)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九)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十)审议批准需经会员代表大会处理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的产生程序:
(一)第一届会员代表由发起人、业务主管单位共同协商确定;
(二)会员代表大会换届改选时,会员代表名额按照会员类型进行分配,并报主管单位批准,具体分配方法由本会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1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因故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代表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但第二十条第(二)和(七)项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第(六)项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本会设理事若干名,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代表的1/3。
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法定代表人或单位指定人选)履行理事职责。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单位理事的理事代表任期内离任,应由所在单位函告本会并选派新的理事代表,并由本会函告全体会员。
第二十六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业务主管单位共同提名,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自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开始,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1个月,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商业务主管单位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因特殊情况不能召集的,由业务主管单位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三)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根据会员代表大会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七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遵守本会的章程,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五)向会长提出召开临时会议或特别会议的建议权;
(六)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七)审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审议行业自律规则,提出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的制、修订建议;
(十二)监督会员遵守本会章程及行业自律制度的情况,决定对违反本会章程及行业自律制度的会员进行处分;
(十三)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十四)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五)按照国家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相关规定,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薪酬管理办法;
(十六)审议活动资金变更事项;
(十七)审议住所变更事项;
(十八)决定其他需经理事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三十条 理事会会议至少每年召开一次。经会长、常务理事会或1/3以上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除视频会议外,其他通讯形式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会长因故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的,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2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理事或常务理事的2/3。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常务理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单位常务理事的代表任期内离任,应由所在单位函告本会并选派新的代表,并由本会函告全体会员。
第三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
(二)制订本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决算方案,报理事会决定;
(三)审议本会内部日常规章制度;
(四)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八条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七项的职责;
(五)承办业务主管单位授权或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会长或1/3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情况特殊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会长因故不能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的,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2次无故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四节 监事会
第三十六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不少于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三十七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情况特殊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四十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发现本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节 负责人
第四十二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会长、秘书长由业务主管单位推荐,理事会选举产生。副会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十三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到会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换届改选的负责人不得低于负责人总数的1/3。
第四十四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中国国籍,政治素质好;
(二)具有互联网金融方面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和较高声望;
(三)未曾担任过因违法而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或被取缔的非法组织的负责人;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七)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且为专职;
(八)未被确认为失信被执行人;
(九)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本会日常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组织、领导本会各项重大工作;
(五)提名副秘书长及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
(六)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拟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常务理事会审议;
(八)拟定内部管理制度,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四十六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七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八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应当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无正当理由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以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九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会长领导下,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三)按干部管理有关规定向会长提请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辞退;
(四)处理秘书处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十条 业务主管单位根据需要可以派代表列席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会议。
第五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30年。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应当及时向会员通报并备会员查询。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五十二条 秘书处为本会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采取外部聘用、会员派驻等方式配备工作人员。
第六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十三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按照确有工作需要且与本会管理能力相适应的原则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定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五十四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对外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过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五十五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五十六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由本会统一管理。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会的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第六十条 本章程所表述的“以上”、“以内”、“至少”、“不低于”、“最多”、“最高”、“最大”,均包括本数。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